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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14 12:00 作者:保卫处

湖南警察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加强校内安全管理,积极推进校园平安建设,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  校内安全管理工作,是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省教委、省公安厅的相关指示精神。保卫处是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部门及个人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监控室管理

一、监控值班员必须服从保卫处的领导,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坚守值班岗位,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及时上报保卫处值班员。认真负责地完成好学院赋予的安全监控任务。
  二、监控值班实行24小时双岗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值班,不准脱岗,因故不能在当班时间值班的,事先须经保卫处领导的同意后,并在有人代班时方可离开。
  三、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监控室,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和观访的,须经保卫处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

    四、院领导需到监控室检查工作或查询情况时,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保卫处领导,并积极配合做好接待查询工作。

五、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不准在监控室内使用违章电器,不准抽烟、吃零食、聊天、玩耍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摆弄机器设备或利用设备玩游戏、上网。 
  七、监控值班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监控录像内的内容。

八、当监控发现到有可疑人员、车辆或事件时,应立即将情况向保卫处值班员汇报,以便保卫处及时进行处置。
  九、监控值班员应时刻察看监控录像,发现有价值的资料,应及时存入U盘保留,并作好标记。
  十、在院内的打架、斗殴、盗窃、交通事故、火灾以及领导要求保留的资料,应制作成光盘存档长期保留,并做好标记。

十一、认真登记好每天值班的监控情况,并将值班登记本保留存档。
  十二、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保卫处。请专业维修部门及时维修。
  十三、保持设备和监控室内的清洁卫生,坚持每月的系统的维护,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门岗门禁管理

一、管理部门

学院各门岗的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物管公司保安人员在保卫处的组织、指导下具体实施。 

二、严格出入证管理制度 

(一)车辆出入制度 

1、所有进出学院的车辆一律凭证通行; 

2、学院公务车、驾培中心训练车和教职工车辆,一律凭保卫处统一核发的通行证出入; 

3外来车辆,持临时通行证出入院门。办理证件的程序是:先将车辆驶入门前待驶区,向门岗执勤人员说明来意,经电话联系,部门及人员确认,门卫登记,车乘人员持有效证件换取临时通行证后方能驶入院内。事毕后,持临时通行证到门卫处换回有效证件出院门; 

4、培训学员车辆,原则上不得进院。确需进入院门的,应凭培训学员有效证件换取车辆临时通行证,经门卫登记后方能驶入,但停放在院内不得超过六小时。车辆驶离学院时,凭临时通行证换回有效证件后出院门; 

5、驻院公司、门店、供货商、基建施工单位车辆,其所属单位先到保卫处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凭保卫处核发的限期通行证出入院门。合同到期或工作完工后,保卫处凭返还的通行证清退押金; 

6、装运大型物件出院门的车辆,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主动出示国资部门出具的出门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门卫核查登记后,方可出院。 

7、所有机动车辆出入院门时要减速(夜间应关闭大灯)行驶,并服从门卫指挥。禁止牌证不全、车容不整、车况不好的机动车辆及摩托车驶入院内。 

(二)人员通行制度。 

1、学院教职员工、警官培训班学员出入院门,凭警官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通行; 

2、外来人员进入院门,须凭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接待室换证登记后,方可进入院内; 

3、院内各公司、门店人员和教职工家属,凭保卫处加盖公章的员工证、家属证通行; 

4、本院学生在周一至周五原则上不得出入院门。因特殊情况需出入的,须出示学管部门开具的出入证和本人的学生证,经门卫登记后方可通行,节假日,凭学生证和身份证通行; 

5、严禁商贩、产品推销员、废品收购员等闲杂人员进入本院。 

三、违规的相关处罚

所有出入院门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学院将按以下条款分别进行处理:

1、教职工违反门卫规定,驾驶无通行证车辆,或驾驶牌证不全、车容不整、车况不好的车辆出入院门,学院将依据精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每台次扣0.2分; 

2、教职工出入院门应主动出示证件,积极配合门卫工作,拒不执行规定者,按每人次扣0.2—0.5分;教职工家属违反规定,学院将扣家属所在部门精细化管理分0.1—0.3分/人; 

3、警官培训班学员违反规定,将车辆停在院内超过6小时或人员出入院门不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学院将按照公安厅有关要求,把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并按每台车(或每人次)扣培训部精细化管理分0.1分; 

4、学生违反本制度擅自闯岗的,学院将按照学籍管理及违纪处理办法,对违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并扣相关学管系部、处精细化管理分0.1分—0.2/人; 

5、驻院各公司、门店的车辆及人员违反规定,门卫有权禁止其出入院门,对强行硬闯门岗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扣除该公司保证金(押金)50至100元/人、台,并扣相关监管部门精细化管理分0.1--0.1—0.3分/人、台; 

6、外来人员进入院门,须凭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接待室换证登记后,方可进入院内,拒不履行登记手续的,门卫有权阻止其出入; 

7、携带物品出院门的车辆,应出示国资科签发的出门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门卫验证后,方可通行;否则,门卫有权扣留其所携带物品或阻止该车辆离开学院; 

8、其它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管理要求 

1、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人员和家属的教育,自觉执行和积极配合学院的门岗管理。

2、门岗管理人员要在保卫处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并带头遵守本制度,严禁门卫人员违反规定或利用门岗管理的职权,故意刁难正常出入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学院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关条目,进行严肃处理。

五、门禁系统管理

(一)办卡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办卡地点:保卫处

(三)办卡要求:为有效管理,在前期车辆信息已登记的基础上,需到保卫处填表,核对、确认。

(四)申办智能通行卡类别、程序、收费标准

第一类、智能通行A卡:(免费,有效期二年)

1、学院的公务用车,由后勤处车管科统一申请、登记、办理。

2、教职员工的私有机动车辆,持本人身份证、警官证(或政治部人事处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只能是本人或配偶)申请、登记、办理,需交通行卡工本费:30元。

第二类、智能通行B卡:(需缴纳通行卡工本费50元,管理费暂定每月10元、120元/年)

1、教职员工的家属,需持能证明其亲属关系的相关证件,户口本、驾驶证、行驶证申请、登记办理。

2、学院人事处已备案的各部门聘用的人员,持部门介绍信(部门负责人签字)、驾驶证、行驶证申请、登记办理。

3、原湘安厂职工,持本人户口本和房屋居住有关证明(改制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申请、登记办理。

4、教职员工驾驶非本人所有的车辆,需持教职工本人的身份证、警官证(或人事处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申请登记办理。

第三类、智能通行C卡:(需缴纳通行卡工本费50元,管理费暂定600元/年。)

1、在学院内半年以上的各类施工、租赁、承包、托管经营等单位的机动车,需持有效合同、驾驶证、行驶证申请登记办理。

2、学院内非本院职工租房户的车辆,需持租房合同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户主担保书,申请登记办理。

第四类、临时通行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分时段按次收取,即:7:00—19:00,5元/车/次;19:00—次日7:00,10元/车/次。)

1、外来无关机动车辆的出入、停放,使用临时通行卡,按时段实行收费管理。

2、培训学员的公、私车辆(含警车),凭培训部开具报到证明,经门岗登记后,免费领取临时通行卡通行。停车过夜或停放超过12小时以上的,则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缴费。

3、教职工及家属因老弱病残、携带物品或接送病人乘坐出租车,校内停留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可免费换临时通行卡通行。否则,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缴费。

4、临时来学院办理公务、探亲访友、运送货物和施工(包括、邮政、水、电、气、暖、维修、物业、电视及电信运营商、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的机动车辆,必须经门岗登记,出事相关证件、材料或由院内接待部门及个人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换临时通行卡通行。停车过夜或停放超过12小时以上的,则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缴费。

5、110、120、119等抢险、救援特种车辆,无条件放行。

五、管理规定

1、所有办卡人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A、B、C类通行卡均实行实名制管理,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

2.所有车辆若携带贵重、大宗物品离校,必须主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和登记。

3.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按道路的标志、标线行驶,低速驾驶,禁止鸣笛,在划定的停车场有序停放并锁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现金、贵重物品,如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对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违规硬闯门禁系统、违规停放在教学封闭区和禁停路段的车辆,学院保卫处有权进行处罚,将其智能通行卡收回并通报有关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5.所办智能通行卡仅限本车使用,一车一卡,若转(借)给其它车辆使用,一经发现,保卫处将采取收回、注销卡等处罚措施。

6.凡不是本院职工而办理的智能通行卡,主管部门均要与保卫处签订担保责任书。

7.通行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折叠。不慎遗失,速到保卫处声明注销,重新办理(补办卡需缴纳50元工本费)。若遗失不及时到保卫处申报,因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本人承担。

8、本管理规定试运行一年,根据执行情况作适当补充修改,解释权归湖南警察学院保卫处。

 

第四章  人口户籍管理

 一、外来人口登记管理

    (一)登记对象

    1、凡不属于学院正式编制的教职工且在校内预计暂住时间在3天以上的学院教职工亲友、聘用人员和各托管公司、物业公司、基建维修施工公司员工以及门店租赁经营户, 必须到学院保卫处登记,并办理临时出入证。

    2、临时来访,暂住不超过3天的外来人员,须在入校时,到门卫处登记并填写来访回执单,离校时将回执单交还门卫。

    (二)登记时间

    已经在学院内暂住的外来人员,请于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三日内,由教职工或所属、所管部门的内勤,统一将外来单位部门人口的相关材料收集并备齐,交到学院保卫处进行登记,由保卫处集中办证;进行补登记、补办证手续; 本制度实施后来院的,应于来院当天到保卫处进行申报、登记和办证。

    (三)登记部门

学院保卫处

办公地点:科技办公楼111室(北)

联系电话:82791628

    (四)办理登记和出入证的相关材料

    1、外来人员需填写书面登记表一份(登记表格式可从保卫处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原籍、身份证号码、本人联系电话、所属教职工或单位名称、主管单位负责人的姓名、电话,所住校内的楼栋及房号、与教职工或单位、部门的关系、暂住时间以及外来人口的婚育情况等。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人的小一寸近照2张。

    (五)人员管理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职工和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所属外来人口的管理,学院保卫处负责指导和监督。

    2、外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免费,在校居住期间及进出校门时,均需携带并出示此证;未办理或未出示临时出入证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因此而带来的其它不便,责任自负。

    3、证件中途遗失,可以到保卫处进行补办手续(需交纳补证手续工本费:20元)。

4、外来人员离校时,应第一时间到保卫处进行注销登记,并交还临时出入证,不交还临时出入证者,将由登记表上填写的教职工或所管单位的责任人,负责赔付20元的管理费。

二、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一)外来、暂住人口是指外来施工人员、各托管公司聘用人员、学院聘用人员、教职工雇请的保姆、外来租住人员及常住教职工亲属等其它所留宿、暂住的外来人员。

(二)所有外来、暂住人口必须带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即: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暂住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 

(4)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三)由所属(管)部门或教职工将外来、暂住人口领到学院保卫保卫处(综治办)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要将外来、暂住人口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暂住原因等进行如实填写,并上交复印件和照片。在校的基建施工单位必须与学校签订治安安全管理责任书,通过保卫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在校内暂住。

(四)学院教职工宿舍的教职工户主,如需出租房屋,必须向学校保卫处(综治办)提出申请报告,并协助学院进行登记和做好《三证》收集的相关工作。如未报告而出租造成影响的,学院将追究出租房屋教职工户主的责任。任何个人不准租赁给无《三证》的外来人员。(《三证》即: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

三、户籍管理办法

    (一)学院录取新生户口管理

    1、本市招收、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学院招收、录取本市以外的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本人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省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省内的新生可直接持本人户口薄到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对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由学院指定专人统一造册,向学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如学生本人确需使用《暂住证》的,凭学院出具的证明,向学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5、省内、省外的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办理落户手续的,集中统一落在学院学生集体户内。

    6、学院凭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录取计划文件,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或省人事厅,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或《户口薄》到户籍管理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在校生退学、转学户口管理

学生因转学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学院要及时配合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在省内院校间转学,其户口已在学院的,由管理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其学籍管理审批表上签章,公安派出所凭学籍管理审批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跨省、市自治区院校间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双方院校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章,公安派出所凭《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学院学生因退学,需将其在校的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学院批准文件为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学院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学院集体户和暂住户口管理

    1、学院集体户的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应确定一名科室领导为户籍管理负责人,一名保卫干部为户籍专管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和暂住户口的管理工作,对学院的户籍资料,实行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户籍专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学院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保管等工作;

    2、学院的集体户,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户口实行分开造册,区别管理。

    3、户口落在集体户内的师生,因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需出示本人集体户口时,保卫处集体户口专管员应可凭其本人开具的借条借出,用完及时归还。

   (四)教职工所生婴儿户口管理

    1、学院已婚教职工双方均为在校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已婚教职工先办理立户手续再办子女的落户,或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

    2、已婚教职工一方为学院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集体户口的,应将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

    3、为其婴儿申报出生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提供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五)毕业生户口管理

1、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院的,应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

2、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和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到管理学院户籍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到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3、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未迁入学院而在原籍的,要求将户口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4、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在学院的,学院将按照省教育厅和公安机关的规定,统一由保卫处保管两年,两年内,毕业生必须由本人到学院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省内毕业生可直接凭本人集体户口卡和《毕业证书》,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将户口交省、市人才交流中介机构代管。

、省外毕业生则需凭本人集体户口卡和《毕业证书》,先到管理学晕啊户籍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凭以上材料再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或将户口交所在省、市、地区人才交流中介机构代管。

两年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毕业生将本人户口转到其原户籍所在地区的教育部门或人才交流中介机构代管。

   (六)学生服现役户口迁移、注销

    1、户口在学院的在校学生,被解放军和武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管理学院户口公安派出所应注销其户口,但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2、户口在学院的应届毕业生,被解放军和武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报到前,其户口一律先迁回原户籍或父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其《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入伍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同时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3、户口不在学院的,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时登记户口相关信息,同时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4、服役完后,按照有关规定,需继续就读的学生,应持服役部队出具的证明,到管理学院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5、被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学生,在见习期内,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持现役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后,回户口注销地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七)其他

1、学生长期持有《户口迁移证》未落户学院的,毕业时,学院可出具未在校落户的证明材料,学生可凭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原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当学生发现本人集体户口上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信息有误时,应向及时学院户籍专管员报告,并交上原户口正确的信息情况,户籍专管员要积极协助户口管理公安派出所对其错误信息的查实和进行更正。

3、对购买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集体户口卡》、《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一、车辆出入校门的管理 

    (一)机动车出入校门

1、机动车须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2、所有机动车辆凭《湖南公专机动车通行证、临时通行证》进出校门。协作单位以及其它车辆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出校门。

3、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出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校门。

4、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时,门卫应主动疏通道路,确保安全通行。

5、在学校进行施工、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校外车辆,须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即早上6:00—7:00、下午17:00—18:00)方可进出校北大门。

6、超大、超重、超高的货物运输校外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或停放在校门外停车场内,特殊情况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7、本校教职工及家属的私人车辆须由本人申请,到保卫科备案,经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持《湖南公专机动车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出校门。

8、车辆载物或个人携物出门,须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的查验。

9、出租车、载客三轮车等营运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入校。摩托车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二)非机动车出入校门,骑车人须下车推行。

二、校园内交通秩序管理 

(一)校园内车辆行驶的管理

1、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园内的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行驶靠右,严禁逆行或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详见校内车辆行驶示意图)

2、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喇叭,严禁在学生体育活动场所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行驶。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和试刹车,教练车在校内道路上行驶必须由教练员亲自驾驶。

4、校内大型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需改变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的,由保卫部门批准和统一调度。

5、对无锁、无牌照、有撬痕等可疑的车辆,保卫科有权进行暂扣、审查。

6、对在校内道路行驶中掉泥、漏油、漏渣土垃圾而导致路面不清洁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车辆, 应自觉对路面进行清理。否则,保卫部门有权处置。

(二)校园内车辆停放的管理

1、所有车辆在校园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和其它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停放。

2、学校公务小车应统一停放在科技办公大楼地下车库的指定位置上。

3、学校大客、货车应统一停放在警体馆南向的大客车库内,教职工上、下班时间段,学校班车需在停靠标牌旁停靠,以方便教职工上、下班车。

4、外来车辆、教职工和家属的车辆,须按校园内道路标志指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详见校内车辆停放示意图

(三)校园内交通设施的管理

1、校内所设立的交通设施和画出的道路标线,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移动、涂改和损坏。

2、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占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施工部门在施工时应设置警示标志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修复路面和路面相关交通设施,并清除施工垃圾。

    三、交通事故和违章的处理 

(一)交通事故的处理

1、在校内道路上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

2、在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二)违规的处理

1、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卫部门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并处以一定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从《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后一周内,保卫部门将对校内违规行驶、停放的车辆发放违规通知单,提醒违规车主注意。

3、《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后一周后,保卫部门将对继续违规停放的车辆,实行落锁。在违规现场填写违规车辆停放处罚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或车辆使用人,一份交车辆所属部门,车主或车辆使用人可凭违规车辆停放处罚单到校财务交纳违规处罚后,保卫部门凭收据解锁放行。

4、政治部根据违规车辆停放处罚单存根的记录情况,记违规车辆所属部门的负积分。

5、对外来或教职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无理取闹的,学校保卫部门有权拒绝其进入校门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者,学校保卫部门有权暂扣违规车辆,交公安部门处理。

6、《湖南公专机动车通行证、临时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除没收通行证外,并处以相应罚款。

7、凡损坏校内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价赔偿。

    四、停车证、通行证的办理 

(一)停车证的办理

1、本校教职工的私人汽车长期停放校园的,必须办理停车证,并收取相应的车位费,安全自负。

2、本校教职工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学校指定区域的,实行免费,安全自负。

3、外单位车辆原则上夜间不准停放在校园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安全自负。

4、办理停车证时须出示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和机动车保险单等有效证件的原件。

5、校内停车证有效期为壹年,每年12月办理下一年度的新证。

(二)通行证的办理

    1、学校所有公用车辆免费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

2、教职工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的,只收取办证成本费。

3、外单位因经营需要,长期进出校园的各种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并收取一定的通行管理费和办证成本费。

4、办理临时通行证时须出示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和机动车保险单等有效证件的原件。

5、校内通行证、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为1年,一般每年12月份办理新证。 

(三)办理停车证、临时通行证及罚款等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统一到财务处缴纳,凭收据到保卫科办理相关手续。

    五、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对持有停车证、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的车辆安排停车位置,保卫值勤人员发现他人损害车辆时,应及时制止。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后,车主需锁好并看管自己的车辆,对车辆被刮、蹭、碰等事故,学校概不负赔偿责任,仅协助其向机动车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教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保卫处新上岗的人员或因工作需要,人员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消防监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消防巡查、检查的管理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保卫处每日对全院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上报,若发现本部门存在火灾隐患,应进行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学校相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的管理
  1、各部门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的安全门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的管理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处理好消防报警电话。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4、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防控制中心的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5、上班时间不准在消防控制中心内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6、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7、消防设施日常使用、保管应由物业公司和各部门指定的专职管理员负责管理,应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和使用年限,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和正常使用。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在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和院属各部门的配合下,学院的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保卫处会同院办公室、团委、学工处、后勤处、宣传处等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实施;。

(二)各部门应利用网络、广播、板报、标语、授课等各种宣传形式,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每年分两次,积极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以及自防、自救能力。以完善学院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体系;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纳入各部门特别是后勤、学工、培训等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根据消防监督机构的安排,对各部门的义务消防人员、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要进行专业的消防教育和培训,保证重点工种执证上岗制度的落实,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四)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形式采取学院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对师生员工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教育培训的内容:

1、宣传《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2、交流和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3、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4、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5、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6、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7、普及消防知识,使广大师生员工掌握报警的方法和内容,明确各自岗位的消防工作职责、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要求、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8、宣传本单位灭火预案的基本内容,使广大师生员工掌握灭火器材、设备的使用方法和自救、互救、人员疏散的技能。

三、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一)学院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  

4、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不包括赔偿金);  

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9、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安全隐患排查

一、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是加强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均衡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保证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责任的落实,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学院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学院和谐、持续、健康发展。

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院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三、学院安全管理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有人员机构、检查资料、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文件、会议纪要、整治报告单和整改通知书等构成。

四、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一般应安排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4、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 

5、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6、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             

五、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又不是安全管理责任人,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的安全性。

六、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进行,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排查时间。 

七、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排查责任人的责任。 

八、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院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应急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院讨论解决。重大险情学院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九、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坚持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整改月报告制度,学院要将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学院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工作制度(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及时进行整改。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湖南警察学院

2013年4月26日